1、目的:
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生產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2行政部具體落實消防和火災預防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培訓、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生產車間消防安全管理;
3.3公司人力資源部實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3.4 財務部負責消防安全投入費用的撥付及實施;
3.5 各部門/車間負責所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3.6 員工要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舉報、消除,當火災發生時要及時上報單位行政部或直接撥打119消防電話,積極參與火災撲救。
4、組織管理
4.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法令以及上級關于安全防火的各項制度和指令。
4.2 消防工作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同時進行。
4.3 對新入公司的工人、臨時工、外來培訓工人和參觀人員,都必須經安全生產工作小組進行安全防火教育后,方可上崗和進廠參觀。
4.4 在每月和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公司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對發生的各種隱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
4.5對所屬的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嚴禁堵塞。
4.6公司應成立專職或業余消防隊具體負責公司消防器材,設施配備的管理工作。
4.7 公司應每年定期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防火教育,教育員工遵守防火安全規程,保證消防安全;并每年定期組織一次應急消防演練。
4.8貫徹“三提示”的有關內容,在生產加工車間、會議室和員工集體宿舍應提示公眾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內滅火器、逃生設備器材具體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5、易燃、易爆倉庫的防火管理
5.1 公司倉庫保管員是本庫房的防火責任人,應完成上級部署和防火檢查。積極消除火險隱患。
5.2 易燃易爆物品要有專人值班制度管理,建立嚴格的領料、發貨制度。
5.3 庫房在裝卸物品時,對可能產生的靜電,要有接地裝置,車輛進出拉運貨物時,必須帶防火帽,對不符合防火規定者,庫房保管員有權拒絕裝運貨物。
5.4 公司應在庫房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
5.4.1 在危險物品倉庫附近30米內嚴禁動用明火。
5.4.2任何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并不得攜帶火種進入。
5.4.3倉庫露天堆垛嚴格遵守防火間距,應劃防火隔離線。
5.4.4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內,嚴禁堆放木材、鐵器及其它可燃物。
5.4.5危險物品倉庫內電氣設備安裝,必須遵守電器安裝規程。
5.4.6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周圍嚴禁用明火,禁止吸煙,庫內禁帶火種,對運送的工人,加強防火管理。
6、消防器材管理
6.1公司行政部負責本單位消防器材、設備的管理工作,根據本公司生產、貯存、使用物資的危險性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其它消防器材。
6.2配發的滅火器,由公司發給部門、車間等重點防火部位,由部門、車間安全負責人管理。
6.3 配發的消防器材,要定人、定位、掛牌,專人負責管理,并要定期檢查、保養、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因管理不完善對消防器材不能使用延誤救火戰機的追究該管理人的責任。
6.4 滅火器應放在醒目、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手提式滅火器放置高度不得高于1.5米。
6.5 室內外消防栓附近不得堆放任何物資,水帶、水槍必須備齊,保持完好,便于使用。
6.6 任何部門、車間及個人不得隨意動用消防器材。
6.7 滅火器的維修報廢:依據【XF 95-2015 滅火器維修】進行滅火器的維修、報廢
滅火器類型 |
維修期限 |
報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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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滅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
出廠后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
6 |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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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滅火器 |
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
出廠后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
10 |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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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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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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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滅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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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面積1/3的,表面有凹坑;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筒體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筒體為平底結構不合理;
——沒有間隙噴射機構的的手提式;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日,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看不清或看不清出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被火燒掉。
7、獎懲制度
7.1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方法由單位上報,經行政部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進行獎勵。
7.2有下列突出事跡之一者,給予表彰獎勵和月度考核加分。
7.2.1及時發現和消除一般火災和重大火災隱患,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7.2.2積極組織撲救火災,表現突出的。
7.2.3執行防火制度,同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做斗爭,事跡突出的。
7.3凡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責任者同時分別給予月度考核扣分、行政警告處分。
7.3.1違章吸煙、動用明火等發生一般火災的。
7.3.2 發生火災造成停產、停電、停水,使生產受到輕微影響的。
7.3.3 違章作業,發生火災情節輕微的。
7.4凡有下列情節的直接責任者同時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7.4.1 違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災直接損失1000元以上的。
7.4.2 造成火災直接損失5000元以上的。
7.4.3 造成直接損失10000元以上的。
7.5因違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災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按《事故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7.6凡違反消防管理制度造成重、特大的火災的直接責任人或主要領導視其情節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本制度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不符的條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9、記錄
消防設施專項月度點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