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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標簽禁用及高風險詞匯清單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10-15  來源:食品質量管理公眾號  作者:食品論壇網友 wushilibo 分享
核心提示:本清單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0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及其2025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等核心法規制定。
  本清單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0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及其2025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等核心法規制定。
 
第一章:絕對禁止類(一票否決項)
 
  此類詞語一旦出現在普通食品標簽上,即構成嚴重違規,是市場監管的重點打擊對象。
 
  第一節:醫療健康功能相關詞語
 

序號

具體禁用詞/詞組

典型違規案例

法規依據

審查要點

1.1

治療、治愈、療效、藥效、康復、痊愈、根治

“本品對XX有顯著療效”

《廣告法》第17條;《食品安全法》第73條

任何與“治病”相關的詞語,都嚴禁用于普通食品。

1.2

預防、防治、防癌、抗癌、抗腫瘤、抑制腫瘤

“常喝XX,預防高血壓”

《廣告法》第17條;《食品安全法》第73條

“預防”是保健食品或藥品的功能,普通食品不得聲稱。

1.3

降、減、控、輔助降

降糖、降壓、降脂、減肥、瘦身、減脂、降尿酸

《廣告法》第17條;《食品安全法》第73條

明示或暗示對人體生理指標(如三高)有調節作用。

1.4

增強、提高、促進

增強免疫力、提高抵抗力、促進生長發育、增強記憶力

《廣告法》第17條;《食品安全法》第73條

這些是國家批準的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不得“盜用”。

1.5

改善、調節

改善睡眠、調節內分泌、調節腸道菌群、緩解視疲勞

《廣告法》第17條;《食品安全法》第73條

暗示對人體特定機能有調節作用。

1.6

補、益、健、護、養

補腎、壯陽、補血、益氣、健腦、護肝、養胃、潤肺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

涉及傳統中醫理論的滋補、調理概念,易與藥品混淆。

1.7

美容、養顏相關

美白、祛斑、祛痘、除皺、抗衰老、排毒養顏、延年益壽

《廣告法》第17條;《食品安全法》第73條

涉及對皮膚狀態、生理進程的改變,屬于化妝品或保健品范疇。

1.8

醫療術語及疾病名

藥方、醫用、處方、靶向、修復細胞;高血壓、糖尿病、便秘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7條

使用專業醫療詞匯或直接提及疾病名稱,誤導消費者。

 
  第二節:絕對化用語及權威性背書
 

序號

具體禁用詞/詞組

典型違規案例

法規依據

審查要點

2.1

“最”字系列

最佳、最好、最優、最強、最高端、最受歡迎

《廣告法》第九條(三)

無法被客觀驗證,構成絕對化宣傳。

2.2

“級/極/一”系列

國家級、世界級、頂級、極品、第一品牌、唯一、獨家

《廣告法》第九條(三)

同上,除非有合法、權威、可追溯的第三方數據支持。

2.3

權威化表述

冠軍、金牌、王牌、領導品牌、締造者、史無前例

《廣告法》第九條(三)

夸大產品地位,無法證實。

2.4

國家機關名義

國家機關推薦、人民大會堂宴會用酒、CCTV上榜品牌

《廣告法》第九條(二)

禁止利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2.5

專供/特供

國家領導人特供、軍隊特供、內部特供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

營造特權、稀缺假象,欺騙消費者。

2.6

專家/機構背書

專家推薦、醫生認可、XX營養學會推薦、院士配方

《廣告法》第16條;《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

禁止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家、醫務人員、消費者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章:條件限制類(必須滿足前置條件,否則禁用)
 
  此類詞語并非完全禁用,但其使用必須嚴格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量化條件或認證要求。
 
  第一節:營養聲稱(以GB 28050為準繩)
 

序號

聲稱詞語

使用“金標準”(不滿足則禁用)

法規依據

審查要點

3.1

無糖/不含糖/零糖

糖含量 ≤ 0.5g / 100g(mL)

GB 28050-2011 表C.1

必須以檢測報告為準,差0.1g都算違規。

3.2

低糖

糖含量 ≤ 5g / 100g(mL)

GB 28050-2011 表C.1

同上。

3.3

無脂肪/脫脂/零脂

脂肪含量 ≤ 0.5g / 100g(mL)

GB 28050-2011 表C.1

同上。

3.4

低脂

脂肪含量 ≤ 3g/100g (固體) 或 ≤ 1.5g/100mL (液體)

GB 28050-2011 表C.1

注意區分固體和液體標準。

3.5

高蛋白/富含蛋白質

蛋白質含量 ≥ 20% NRV (即≥12g/100g或≥6g/100mL)

GB 28050-2011 表C.1

必須進行NRV百分比換算,并達標。

3.6

高鈣/富含鈣

鈣含量 ≥ 30% NRV (即≥240mg/100g或≥120mg/100mL)

GB 28050-2011 表C.1

同上。

3.7

減/少(如減脂30%)

與參考食品相比,該營養素含量減少25%以上,且必須明確指出參考食品。

GB 28050-2011 第6.2條

必須有明確的比較對象和數據支撐。

3.8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只能使用GB 28050附錄D中的標準用語,不得自行編撰、修改、夸大。

GB 28050-2011 附錄D

錯誤示例:“鈣,讓骨骼更強壯”。<br>正確示例:“鈣是人體骨骼和牙齒的主要組成部分”。

 
  第二節:特定概念及認證聲稱
 

序號

聲稱詞語

使用“金標準”(不滿足則禁用)

法規依據

審查要點

4.1

零添加/不添加/無添加

2027年3月16日起全面禁止。目前過渡期內,如使用,需真實且不得誤導。

GB 7718-2025 第4.1.5.2條

新國標將其列為禁用項,企業應盡早更新標簽。

4.2

有機/綠色/無公害

必須獲得國家法定認證,并在標簽上標注認證標志、認證機構和認證編號。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

認證標志和信息必須完整、真實、有效。

4.3

非轉基因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對國家未批準商業化種植的作物(如花生)標注“非轉基因”屬于誤導。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17條

檢查原料來源,避免對不存在轉基因版本的作物進行“非必要”標注。

4.4

純天然/純XX

“純天然”禁用,因其定義模糊。**“純XX”**需符合相應國標定義,如“純牛奶”需100%生牛乳,“純果汁”需100%果汁。

《廣告法》第四條;GB 7101等

審查產品配料表,核實其“純度”是否名副其實。

4.5

手工/傳統/古法

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產品的核心制作工藝確為手工、傳統或古法,不能是工業化流水線生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避免將局部手工操作夸大為“純手工”。

4.6

清真

必須通過當地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認證,并按規定標注“清真”標志。

地方性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不得隨意標注“清真”,必須有合法認證。

4.7

原產地/產自XX

標注的產地必須與產品原料的主要來源地或最終形成地一致,不得虛構或夸大。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15條

如“進口奶源”,需有報關單等證明。

 
  第三章:高風險及易誤導類(強烈建議規避)
 
  此類詞語雖然不一定在法規黑名單中,但在執法實踐中極易被判定為虛假、夸大或誤導性宣傳。
 

序號

高風險詞/詞組

風險點分析

法規依據

規避建議

5.1

優質、高品質、高端、精品、嚴選

主觀性強,難以量化和證實,容易構成夸大宣傳。

《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

用事實代替形容。例如,不說“優質大米”,而說“產自XX核心產區,執行GB/T XXXX一級標準”。

5.2

祖傳秘方、宮廷秘方、獨家配方

涉嫌封建迷信,且“秘方”的真實性無法考證,極易構成虛假宣傳。

《廣告法》第九條(八);《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描述產品獨特的風味或工藝,但避免使用“秘方”等玄乎的詞語。

5.3

兒童/學生/老人專用

若產品標準與普通產品無異,僅在包裝上標注“兒童XX”,涉嫌誤導。需有專門的兒童食品標準支撐。

《廣告法》第四條;GB 7718 第3.4條

除非產品執行專門的嬰幼兒輔食標準或兒童食品標準,否則慎用。

5.4

不含/無(濫用)

- 對非法添加物(如三聚氰胺)聲稱“不含”。<br>- 對品類天然不含的成分(如植物油不含膽固醇)進行強調。

GB 7718 問答(修訂版)

避免進行“負面清單”式的營銷,以免誤導消費者認為同類產品存在安全風險。

5.5

活性、因子、能量

這些詞語科學定義不明確,容易與保健功能或藥品概念掛鉤,引發消費者不切實際的聯想。

GB 7718 第3.4條

使用規范的營養學術語,如“富含維生素C”、“提供能量XXX千焦”。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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