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料合規性基礎要求
食品原料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存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
2、納入《藥食同源目錄》《新食品原料名單》或《可用于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
3、食品添加劑使用需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GB 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規定。
注:可通過食品伙伴網“食品原料一站式查詢”工具輔助核查。
二、配料標示規范
(一)配料名稱標示
1. 配料名稱應反映產品真實屬性,不得誤導消費者。
2. 優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政府公告中規定的食品名稱。
3. 標示創新名稱時,需要注明屬性名稱(例:植物肉(大豆分離蛋白制品))。
(二)配料表格式要求
1. 使用“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加工過程中原料形態發生實質性改變的(如白酒、食醋),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為引導詞。
2. 配料間可用逗號、分號或空格等方式分隔,末尾處不得使用“等”或省略號。
3. 按加入量由多到少遞減順序排列;加入量≤2%的配料可隨機排列。
4. 加工過程中已揮發或去除的配料(如高湯熬煮用的原料)可不標示。
(三)復合配料標示規則
1. 復合配料展開條件: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添加量≥25%時,需展開標示其原始配料。
存在上述標準且添加量<25%時,可僅標示標準名稱(例:火鍋料(復合調味料))。
復合配料中使用的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其原始配料。
2. 復合配料中添加劑標示:
復合配料中的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帶入原則,可豁免標示;但是建議對其中的防腐劑、著色劑、甜味劑進行標注。
終產品中起作用的添加劑需標示(例:醬油(焦糖色))。
3. 禁止將復合配料與原始配料合并標示,體現復合配料屬性。
(四)功能性包裝物質標示
1. 由食品制成的包裝物質(如糖果糯米紙、肉腸腸衣)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2. 屬于復合配料的,按復合配料規則展開標示。
(五)單一配料食品標示
單一配料食品應標示配料表,內容與產品名稱一致,如:茶葉、瓶桶裝飲用水、大米、小麥粉等。
(六)歸類標示規則
1、植物油、淀粉、香辛料等可標示具體名稱或類別名稱。

GB 7718-202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截圖
2. 香辛料特例:
加入量≤2%時,可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加入量>2%時,需標示具體名稱。
復合香辛料添加量>2%時,按復合配料規則標示。
3. 歸類配料中含有在終產品起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示,如黃酒(焦糖色)。
(七)食品添加劑標示規范
1. 標示規則和名稱選擇:
阿斯巴甜需標注“(含苯丙氨酸)”。
復配食品添加劑應標注其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劑,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可免于標注;復配添加劑需標示“復配+功能類別名稱”并展開全部成分。
加工助劑、失活酶制劑可豁免標示。
優先使用GB 2760、GB 14880或衛生行政部門公告中的通用名稱。
同一添加劑有多個名稱時,任選其一(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特殊標示要求:若同一物質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應按其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標示(例:磷酸三鈣作為食品用香精香料時標示為“食品用香料”;作為保水劑時標示為“磷酸三鈣”;作為營養強化劑時標示為“磷酸三鈣”)。
2. 標示形式:
按添加量由多到少依次標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例:卡拉膠),或按添加量由多到少依次標注功能類別名稱+通用名稱(例:增稠劑(卡拉膠))(同一標簽僅選擇一種形式)。
包裝最大表面面積≤60cm²時,可以標注為功能類別名稱+國際編碼(如增稠劑(407))。
建立添加劑專項列表標示:
a)作為食品原料直接添加的食品添加劑需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非直接添加的(如原料帶入)無需在此項列示。
b)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外單獨標示。
c)"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示位置,根據食品添加劑項中的添加劑總質量確定。
(八)菌種標示要求
1. 直接添加且未滅活的菌種應標示具體名稱及菌株號(例:動物雙歧桿菌BB-12,≥1×10⁶ CFU/g)。
2. 起發酵作用的菌種可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3. 經滅活或去除的菌種可不標示,如標示應注明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
三、其他關鍵事項
(一)配料定量標示
1. 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特定配料/成分(含食品名稱提及),應在配料表中標注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或通過附加文字說明具體數值。
2. 定量標示豁免
標簽上致敏物質提示信息或其他警示用語、提示用語信息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本產品中含有乳制品,可能導致食物過敏。
標簽上食用方法或產品搭配建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如:搭配xxx食用口味更佳。
全部來源于同一產地的單一配料食品的“產地”的說明;如:乳粉。
標簽上說明終產品工藝和性狀、風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語,或說明產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稱;如:草莓風味飲料。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稱及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如:牛奶巧克力。
3. 標簽圖案標注規則:
用于說明口味、風味、原料產地、食用方法或用途的圖案,不視為"特別強調"情形。
如通過食品用香精/香料模擬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應使用非真實照片的示意圖,且應在圖案旁顯著標注“圖案僅供口味參考”提示語。
4. 低含量/無含量聲明要求:
標簽特別強調某種配料/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其在成品中的含量。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該配料含量必須為0(法律法規或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添加劑、污染物及非法添加物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表述及其同義變體。
5. 禁止性表述管理:除法律法規或標準明確允許的情形外,禁止使用"不添加""未使用"等表述及其同義變體(如"零添加""未添加")。
(二)致敏物質提示
1. 致敏物質應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標示(可采用字體加粗、下劃線等方式),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信息(提示)”等引導詞,或不使用引導詞)。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2.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
3. 鼓勵標示生產加工過程中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時可能帶入的致敏物質。
4. 免于標示致敏物質的情況:
配料經深度加工已去除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的蛋白質成分,包括:
a)大豆及花生加工產品:精煉大豆油、精煉花生油、大豆來源的肽、磷脂、維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黃原膠
b)谷物加工產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漿、谷物來源的精煉植物油
c)水產加工產品:甲殼素、殼寡糖、魚明膠、精煉魚油、魚油來源DHA
d)乳加工產品:乳糖醇。
其他免于標示的情況:
a)單一配料為致敏物質的產品;
b)食用酒精、蒸餾酒
(三)輻照配料
應在配料表中括號內標示“輻照”“輻照加工”,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明“經輻照處理”。
(四)轉基因配料
1. 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種子
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2. 轉基因標識標注方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第六條 標識的標注方法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直接標注“轉基因xx”
(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xx”
(三)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xx,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3. 廣告用語規范:
農業部《關于指導做好涉轉基因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農科(執法)函[2015]第18號)要求,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未批準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不存在該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轉基因”等廣告用語;對我國已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或已在國內商業化種植,且市場上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和非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標明“非轉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表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號)要求,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按照規定在標簽、說明書上顯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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