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行業,產品適用人群的界定與標簽標識不僅是合規經營的基礎,更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環節。我國現行法規標準對嬰幼兒、兒童、老年人、運動人群等特定群體均有明確定義,并針對不同食品類別提出了差異化的標簽標注要求。
食品伙伴網匯總關于人群的分類及標識要求,為企業提供合規性的建議。
1、標準法規中關于人群的分類
1.1按照年齡分
1.1.1嬰幼兒
定義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GB10770-2025)中明確較大嬰兒是指6~12月齡的人,幼兒是指12~36月齡的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關于“三新食品”與食藥物質常見問題解答中明確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嬰幼兒是指0-36個月(包含36個月)人群。
延伸閱讀:食品行業的法規標準明確“嬰幼兒食品”涵蓋兩類核心產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如配方乳粉)和嬰幼兒輔助食品(如谷類輔助食品、罐裝輔助食品),兩類產品均適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強制標準。
1.1.2兒童
定義依據:《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問答中提到,本標準所指“兒童”為:已滿36個月但不滿15歲的個體。“三新食品”與食藥物質常見問題解答中明確新食品原料公告中關于“兒童、少年兒童和14周歲以下兒童為同一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一般是指3-14周歲(不包含3周歲,包含14周歲)人群”。
延伸閱讀:《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25)新增強制性規定,除豁免產品外,所有預包裝食品需在標簽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攝入過量鹽油糖”提示語,強化對該人群的健康引導。
1.1.3中老年
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延伸閱讀: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老年食品通則》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提出“老年食品”,老年食品是指經改善食物物理性狀和(或)調整膳食(營養)成分的種類及含量,以適應咀嚼和(或)吞咽功能下降、營養不良老年人生理特點,滿足其飲食需要或營養需求的一類特殊膳食用食品。
1.2按照人群生理/健康狀態劃分
1.2.1運動人群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運動營養食品通則》(GB31654-2015)中關于運動營養食品定義中提到運動人群是指:每周參加體育鍛煉3次及以上、每次持續時間30min及以上、每次運動強度達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
1.2.2孕產婦及乳母
顧名思義,為處于懷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因為生理上處于特殊階段,對于營養素的需求較高。我國制定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GB31601-2015),標準明確,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是指為添加優質蛋白質和多種微量營養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制成的適宜孕婦及乳母補充營養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1.2.3特殊疾病狀態下人群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29922-2013)中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2、法規標準中關于人群的標注要求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據的,食品標識不得標稱適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騙、誤導消費者。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明確固體飲料標簽、說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產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果凍》(GB19299-2015)規定,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下列方法標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關于新食品原料,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確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要求進行標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可以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公告中標明“使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的新食品原料,指在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中不允許使用該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標明“嬰幼兒不宜食用”的新食品原料,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為嬰幼兒。
關于食藥物質,對于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解讀中,有些食藥物質明確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嬰幼兒等特殊人群不推薦食用,因未強制要求標示不適宜人群,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3、關于適用人群的合規建議
3.1有要求,應標須標
有些新食品原料,基于安全性評估和特殊人群健康保護的需要,強制要求使用了該類新食品原料應該在終產品中標注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
以及特定類別的食品,強制在標簽上標注人群的警示信息,企業則應該按照規定要求詳盡標注,讓消費者知曉。
3.2無依據,慎重標識
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食品廣告、標簽都應該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我國食品標準體系中,除對0-3歲嬰幼兒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外,我國尚未對其他未成年人食用的食品制定專門的食品安全標準。
新頒布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沒有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據的,食品標識不得標稱適合未成年人食用,一些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所謂的“兒童”食品,并不能作為依據。類似的處罰案例較多,企業在廣告宣傳或標簽標注中都應該確保符合規定。
4、小結
我國食品分類眾多,企業需在創新研發的同時,嚴格遵循法規標準對適用人群的標識要求,避免標簽標識不合規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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