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碼違規情況匯總商品條碼的規范使用是產品進入市場的關鍵一環。
2025年,食品伙伴網收錄因商品條碼使用違規的案例超過100例,其中大部分的違規情形集中在委托加工未使用委托方條碼、一碼多用、冒用他人條碼和銷售者未履行查驗義務等方面。
食品伙伴網對上述商品條碼違規典型案例進行梳理,并結合相關法規予以解讀,供行業參考。
一、常見違規情況之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條碼
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實踐中,部分委托方未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直接使用受托方條碼,構成違規。
案例:北京某酒業公司委托保定某公司生產白酒,產品上使用的17個條碼均屬受托方所有。該行為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五條,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3000元。
二、常見違規情況之違反商品條碼唯一性原則
《商品條碼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GB12904-2008)明確了唯一性原則要求:“不同的商品應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碼,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視為不同的商品。注:通常情況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種類、規格、數量、包裝類型等產品特性。企業可根據所在行業的產品特征以及自身的產品管理需求為產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碼”。根據該原則,商品基本特征(如名稱、商標、規格、包裝等)不同,即視為不同商品,應分別編碼。
案例:某食品廠生產的十八糧煎餅、花生煎餅、紅棗煎餅、五糧煎餅四個品種煎餅,均使用了“五糧煎餅”一種商品條碼,違背了商品條碼的唯一性原則,構成了未按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當地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該食品廠改正并處罰款300元。
三、常見違規情況之冒用他人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市場流通中也不乏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情況。
案例:江西某農業開發公司生產的大米使用其他廠商條碼,即便其聲稱條碼屬于名下其他公司,仍構成冒用行為。該行為違反《江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二)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規定,執法部門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
四、常見違規情況之銷售者未查驗進貨商品條碼證書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即不能銷售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商品條碼的商品,否則同樣會受到處罰。
案例: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果凍、白酒、土豆粉等產品,皆為委托加工形式下生產的產品,上述產品均采用的是受委托方的條碼。銷售的男襪等產品,存在冒用他人條碼的情形。認定違法行為類型:《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處罰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處罰內容: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對于銷售者來說,需要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避免此類風險。
小結
商品條碼是商品流通的重要身份標識,正確使用條碼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規范經營的基礎。
企業在使用商品條碼時,除遵循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外,還需密切關注并遵守地方性條碼管理法規與政策,這些規定可能對條碼的注冊、標注、信息維護以及流通環節中的具體使用提出更細致的要求。
建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定期開展條碼合規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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