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標準和工廠安保
生產現場具備適當的大小、位置、結構和設計,以減少污染風險和促進安全合法成品的生產。
1.1 考慮對成品的完整性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當地活動和現場環境,而且應采取預防污染的措施。
在已采取保護現場(免受污染物、洪災等之害)的措施的情況下,應對這些措施進行評審,以反映所出現的任何變化。
1.2 應保持外部區域井然有序。
如果建筑物附近設有草坪或種植區,應經常性地對其進行修剪和良好維護。
在公司控制之下的外部交通道路應表面平整且維護良好,以降低產品污染風險。
1.3 應對建筑物的構造進行維護,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潛在的產品污染(如封住管子周圍的縫隙以防止蟲害侵入、進水和其他污染物侵入)。
1.4應制定方針和制度,確保員工、承包商和訪客進入工廠受到管控。應建立來賓記錄制度。
承包商、訪客以及司機,均應了解進入工廠的程序。
只有授權人員才能進入生產和儲存區域。
在產品加工區或貯藏區工作的承包商應受指定人員的監督。
應對員工進行工廠安保程序的培訓。
2、食品防護
公司應確保產品、場區和品牌在受公司控制期間免受蓄意破壞。
2.1員工參與威脅評估和食品防護計劃時,負責的個人或團隊應了解工廠潛在的食品防護風險。
這應包括對工廠和食品防護原則的了解。如果對特定培訓有法規要求,則應予以落實。
2.2 公司應對出自蓄意污染或破壞企圖的潛在產品風險進行成文的風險評估(威脅評估)。
該威脅評估應包括來自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威脅。
該評估的輸出結果應是書面的食品防護計劃。
應保持對此計劃進行審核,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情況和市場情報。
對此計劃的正式審核應至少每年一次,或在任何時候出現下列情況時:
出現新風險(例如:一個新威脅被公布或被識別出來)
發生意外事件,使產品安保或食品防護受到影響。
適用時,食品防護計劃應符合銷售國或預期用途的法規要求。
2.3 如果確認原材料或產品存在特定風險,食品防護計劃應包括旨在減少這些風險的控制措施。
在預防措施不足夠或不可能的情況下,應制定系統來識別任何損害。
應對這些控制措施進行監督,記錄結果,并至少每年一次對控制措施進行審核。
2.4 應在食品防護計劃中對識別出存在重大風險的區域進行規定、監控和控制。
這包括產品和原材料(包括包裝)的外部儲存區和進貨點。
應對員工進行食品防護程序的培訓。
3、布局、產品流和隔離
公司布局、加工流程和人員移動應得當,以防止造成產品污染風險和滿足相關立法的要求。
3.1工廠應根據產品制造、加工或包裝的需求,使用本標準附錄 2 中的定義評估生產風險區。
3.2 具備公司地圖,作為最低要求,該地圖應明確規定:
人員的進入點
原材料(包括包裝)、半成品和開放式產品的進入點
人員移動路線
原材料(包括包裝)移動路線
廢料清理路線
返工移動路線
員工設施的位置,包括更衣室、洗手間、食堂和吸煙區
生產工藝流程。
使用時間隔離來完成不同活動的區域(例如,使用時間隔離的高關注區)
3.3 承包商和訪客以及司機,都應了解廠區的所有出入規程以及他們所訪問區域專門針對危害和潛在產品污染的各項要求。
3.4 人員、原材料、包裝、返工和/或廢料的移動不應削弱產品的安全。應制定加工流程并采取切實有效的規程,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原材料、中間品/半成品、包裝和成品的污染。
3.5 公司應具備充足的作業空間和貯藏能力,以使所有的操作均能夠按照全面的衛生條件正常進行。
3.6 建筑施工和整修期間所建的臨時結構的設計和選址應得當,以避免害蟲滋生和確保產品的安全和質量。
4、建筑物構造、原材料搬運、制作、加工、包裝和貯藏區
工廠建筑物和設施的構造應適合預期的目的。
4.1 墻壁的表面處理和維護應可預防灰塵積累、最大限度地減少冷凝和發霉,而且便于清潔。
4.2 地板應具有適當的耐磨性,以滿足加工要求并承受保潔材料和方法。
它們應具備一定的抗滲透性,得到良好的維護且便于清潔。
4.3 排水系統的選址、設計和維護應可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風險,而且不會削弱產品的安全。
機械設備和管道的布局應在一切可行的情況下可將工藝廢水直接引向排水口。
在用水量大或直接采用排水管道不可行的情況下,地板應具備足夠多的地漏,以向適當的排水系統處理各種水流或廢水流。
4.4 天花板和吊頂的構造、表面處理和維護應可預防產品污染風險。
4.5 在吊頂或屋頂存在空穴的情況下,除非空穴完全封閉,否則應提供到空穴的足夠大的入口,以方便檢查害蟲活動。
4.6 如高架步道、通道臺階和夾層鄰近或跨過生產線,它們應:
設計成能防止對產品和生產線的污染
易于清潔
進行正確維護。
4.7 在存在產品風險的情況下,按設計需打開以進行通風的窗戶和天窗應安裝充足的濾網,以防止害蟲侵入。
4.8 應對門(包括內部和外部的門)進行維護并保持良好狀態。作為最低要求:
外門和卸貨臺較平器應安裝嚴密或充分密封
除非發生緊急情況,否則通向開放式產品區的外門在生產期間不得打開
在通向封閉式產品區的外門打開的情況下,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害蟲侵入。
4.9 應提供適當且充分的照明,以確保正確的加工操作、產品檢驗和高效保潔。
4.10 應在產品貯藏和加工環境中提供充分的通風和抽風,以防止產生冷凝或過量灰塵。
4.11如果存在塑料膠簾,應保持狀態良好、清潔和正確安裝(例如防止害蟲入侵或用于溫度控制),并且不會對食品安全產生風險。
5、公共設施——水、冰、空氣和其他氣體
應對生產和貯藏區所使用的公共設施進行監控,以有效地控制可造成產品污染的風險。
5.1 在加工食品的生產、產品準備過程中作為原材料使用的水(包括冰和蒸汽),洗手用水,或者設備和工廠的清潔用水,均應足量供應,在使用點應達到飲用水標準,符合適用的法規要求,且不會造成污染風險。
如果工廠涉及水的儲存和處理(例如在儲水罐中),應進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應根據法規要求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對水的微生物或化學特性分析。
采樣點和分析的頻率應以不造成風險為基礎,統籌考慮水源、現場貯藏和配送設施、先前的采樣記錄和用法。
5.2 應繪制最新的水配送系統示意圖,包括水源、蓄水池、水處理和水回收(如適用)。
此示意圖應用作水采樣和水質管理的依據。
5.3 應對所有作為產品的成分或直接與產品接觸的空氣或其他氣體進行監控,以確保不會產生污染風險。
應對所有直接與產品接觸的壓縮空氣在使用點進行過濾。
6、設備
所有的加工設備均應適合預期的目的,而且其使用應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的污染風險。
6.1 任何新設備都應有書面的采購規格,詳細說明設備的工廠要求。這可能包括:
任何相關法規要求
在適用的情況下,對食品接觸表面的要求以滿足法規要求
設備的預期用途和將要處理的材料類型的詳細信息。
根據其預期用途,工廠的新設備(包括二手設備)可能需要多學科團隊的授權。
供應商應在供應前提供設備符合這些工廠要求的證據。
6.2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應適合與食品接觸且滿足一切適用法律的要求。
應基于風險設計和建造設備,防止產品污染。例如,使用正確的密封件、表面防滲以及光滑的焊縫和接頭,避免設備暴露到產品中可能會導致產品受到異物、微生物或過敏原的污染。
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應適合與食品接觸且滿足一切適用法律的要求。
6.3應制定基于風險的書面調試程序,以確保在工廠安裝新設備期間的食品安全和一致性。
安裝工作之后應有書面的衛生清理程序。
工廠的新設備應由授權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查之后才能投入使用。
調試程序應包括受新設備影響的其他工廠程序的更新,例如培訓、操作程序、清潔、環境監測、維護計劃或內部審核程序。
設備的設計和布置應確保其能夠得到有效的清潔和維護。
6.4應制定程序來管理生產區域內靜態設備的移動,以確保食品安全得到管理并保持設備的完整性。
6.5 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設備應以不會對產品造成風險的方式進行清潔和存放。
存放在內部生產和儲存區域的設備應保持清潔。
所存放的非日常使用的食品接觸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清潔,必要時進行消毒。
6.6在開放產品區域使用的移動設備(例如叉車、托盤車、剪式升降機和梯子)不會對產品造成風險。
需要在外部區域使用移動設備且不能避免對產品產生風險的情況下,應在進入生產區域之前對此設備進行清潔和消毒。
6.7電池充電設備不得存放在開放的產品區域或對產品造成風險的地方(除非電池完全密封和/或免維護)。
7、維護
應為機器與設備制定有效的維護計劃,以防止污染和減少潛在的停工。
7.1應策劃包括所有工廠、加工設備和移動設備的預防維護方案或狀態監控系統。
維護要求應在調試新設備時確定,并在修復現有設備后進行評審。
7.2 除任何計劃維護規程外,在設備損壞所產生的異物可導致產品污染風險的情況下,還應按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設備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并且采取相應的措施。
7.3 在進行臨時維修的情況下,應對維修操作進行書面記錄和控制,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或合法性不會受到損害。
一旦可行,而且在確定的時間框架內,應對這些臨時性的維修予以徹底修繕。
7.4 公司應確保產品的安全或合法性在維護和后續的保潔操作期間不會受到損害。
完成維護工作之后應執行衛生保潔規程并加以記錄。
設備與機器應由經授權的人員進行檢驗,確認污染危害已經清除,然后才能恢復設備與機器的運行。
7.5 用于設備和公司維護的材料和零件應具備適當的級別或質量。
那些因為直接或間接地與原材料、中間品和成品接觸而可能導致風險的材料(例如潤滑油),應為食品級材料且具備已知的過敏原狀態。
7.6 應保持工程車間清潔、井然有序,而且應實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工程碎屑轉移到生產或貯藏區。
8、員工設施
員工設施應足以容納所需人數的員工, 而且其設計和運行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風險。
設施應得到良好且清潔的維護。
8.1 應為所有的人員提供專用的更衣設施,包括員工、來賓和承包商。
這些設施的設置地點應能夠允許不經過任何外部區域而直接進入生產、包裝或貯藏區。
在無法做到這一點的情況下,應進行風險評估并實施相應的規程(如配備擦鞋機)。
8.2 應為所有工作于原材料搬運、制作、加工、包裝和貯藏區的人員提供可容納個人物品的夠大的儲物設施。
8.3 戶外服裝和其他個人物品應在更衣設施內與工作服分開存放。應提供分別存放干凈和臟工作服的設施。
8.4 應在生產區的入口及其他適當處提供適用且充足的洗手設施。
作為最低要求,此類洗手設施應提供:
洗手提示標志
溫度合適的充足水量
免手操作的水龍頭
洗手液/肥皂
一次性紙巾或設計和位置合適的干手器。
8.5 應對洗手間進行充分的隔離,而且不得直接面對生產/包裝和貯藏區。
洗手間內應提供洗手用具(品),包括:
面盆及肥皂和溫度合適的水
充足的干手器
洗手提示標志。
在洗手間設施內的洗手設施為在從內部進入生產區之前所提供的唯一設施的情況下,這應適用于8.4 條款的要求,而且應設立標志,以引導人員在進入生產區之前使用洗手設施。
8.6 在國家法律允許吸煙的情況下,應提供專門的受控吸煙區,其與生產區的隔離程度應達到能夠確保煙霧無法到達產品,而且應配備充分的向建筑物外面抽排煙霧的設備。
應在生產區內外的吸煙設施處提供充分的處理吸煙者棄置物的措施。不應允許使用電子香煙或將其帶入生產區或貯藏區。
8.7 員工帶入生產場所的所有食物均應以干凈且衛生的狀態適當存放。
不得將任何食物帶入貯藏、加工和生產區。在休息期間允許在外面進食的情況下,這應在配備適當垃圾控制措施的適當指定區進行。
8.8 在廠區配備餐飲設施(包括自動售貨機)的情況下,應對其進行適當的控制,以防止造成產品污染(如成為食品中毒的來源,使用過敏原配料或給工廠帶來新的過敏原材料)。
9、產品化學和物理污染控制:
原材料處理、準備、加工、包裝和儲存區
應建立適當的設施和規程,以控制產品的化學或物理污染。
9.1 化學控制
9.1.1 應制定管理非食用化學品使用、貯存和操作的流程,以防止造成化學污染。
作為最低要求,這應包括:
批準的化學品采購清單
可用的材料安全數據表及規格
對適合在食品加工環境中使用的確認
避免使用濃香型產品
化學品容器的常用標簽和/或標識
指定貯存區(與用作產品原材料的化學品隔離),僅限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僅限訓練有素的人員使用
泄漏管理程序
棄用或過期化學品和空的化學品容器的安全、合法處置或返還程序。
9.1.2 當必須使用濃香型或污點形成材料的情況下,如進行建筑施工,應制定規程,以防止產品產生污點污染風險。
9.2 金屬控制
9.2.1 應制定成文的政策,以控制鋒利金屬工具的使用和儲藏,包括刀子、設備上的切割片、針或絲。 這應包括對破壞情況進行檢查和對任何丟失物品進行調查的記錄。不得使用美工刀。
9.2.2 應避免采用使用書釘或其他異物危害作為包裝材料的一部分的成分或包裝。
不得在開放式產品區使用書釘、紙夾和圖釘。
在使用書釘或其他物品作為包裝材料或封裝材料的情況下,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風險。
9.3 玻璃、易碎塑料、陶瓷及類似材料
9.3.1 應避免在操作開放式產品或存在產品污染風險的區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否則應采取防碎措施。
9.3.2 應制定在操作開放式產品或存在產品污染風險的區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產品包裝除外)的規程。
作為最低要求,此類規程應包括:
物品清單,詳細說明位置、數量、類型和條件
根據對產品可造成風險的級別,按規定的頻率進行物品狀況檢查和記錄
保潔或更換物品的詳情,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的可能性。
9.3.3 應制定規程來詳細說明一旦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發生破裂應采取的措施,具體包括:
對員工進行關于正確規程的培訓
隔離可能受影響的產品和生產區
清掃生產區
檢查生產區并授權繼續生產
更換工作服和檢查鞋子
指定經授權以執行以上各項要求的員工
對破碎事件進行記錄
安全地處置被污染的產品。
9.3.4 在玻璃窗可對產品造成風險的情況下,應對其進行保護,以防破裂。
9.3.5 在可造成產品風險的情況下,燈泡和燈管(包括位于電子滅蚊器設備上的燈管)均應得到充分的防護。
在無法提供全面保護的情況下,應配備其他的管理方法,如金屬篩網或監控規程。
9.4 用玻璃或其他易碎容器包裝的產品
9.4.1 容器的貯藏應與原材料、產品或其他包裝的貯藏進行分開。
9.4.2 應建立體系,以管理容器保潔/檢查與容器封裝期間所發生的破碎問題。
應包括成文的指導,以確保:
對破碎附近處于風險中產品的清理和處置;對于不同的設備或生產線對應區域可能需要區別對待
對可能受容器碎片污染的生產線或設備的有效保潔;保潔操作不得導致碎片的進一步擴散,例如通過使用高壓水或高壓空氣
使用專用、醒目標示的保潔設備(如顏色編碼)清理容器碎片;此類設備與其他保潔設備分開存放
使用專用、取用方便的帶蓋垃圾容器收集破碎的容器和碎片
碎片清理完畢后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并記錄,以確保清理工作已有效地排除任何進一步污染的風險
完成清理后授權生產重新開始
保持生產線周圍的區域不存在破碎的玻璃。
9.4.3 應保持對生產線上的所有容器破碎情況進行記錄。在某個生產階段期間未發生任何破碎的情況下,也應作相應的記錄。
應對這一記錄進行審查,以識別發展趨勢以及潛在的生產線或容器改進。
9.5 木材
除非加工要求(如產品在木材中成熟),否則不得在開放式產品區使用木材。
如果無法避免使用木材,應以基于風險的檢查頻次對木材的狀況進行監督,以確保其狀況良好且不存在可能導致產品污染的破壞或碎片。
(如沒有破損或碎片,沒有污物,如木制品經過處理,應符合批準用于食品使用的法規要求)
9.6 其它物理污染物
9.6.1 應建立規程來防止原材料包裝給原材料造成的物理污染(例如為去除包裝的拆除包裝袋和拆箱程序)。
9.6.2工廠應對便攜式手持設備,例如文具(筆、鉛筆等)、手機、平板電腦和開放產品區域中使用的類似的便攜式物品進行控制,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物理污染的風險。
工廠可考慮,例如:
禁用未批準的物品
限制使用工廠配發的設備
確保諸如筆之類的文具設計應沒有小零件,且能被異物探測設備探測到,或在可防止污染的指定區域中使用。
9.6.2 應根據風險實施程序,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其他類型的外來污染(即9部分未具體包括的污染類型)。
10、異物檢測和清除設備
應通過有效地使用異物清除或檢測設備減少或消除產品污染風險。
10.1 異物檢測和清除設備的選擇和運行
10.1.1 應對每一個生產流程進行與食品安全計劃(詳見 第 2 節 - 食品安全計劃相關聯的評估和記錄,以識別使用異物探測或清除設備的可能性。
需要考慮的典型設備可包括:
過濾器和篩子
金屬探測器和X光探測設備
磁鐵
光學分選設備
其他物理分離設備(如比重分離、流體床技術)。
10.1.2 檢測和/或清除方法的類型、位置和靈敏度應作為公司成文體系的一部分予以規定。
就成分、材料、產品和/或包裝產品的性質而言,應運用行業的最佳實踐。
應對設備的位置或影響設備靈敏度的任何其他因素進行驗證與核準。
10.1.3 工廠應確保對異物檢測和/或清除設備的測試頻率作出規定,并考慮:
客戶的具體要求
一旦設備發生故障,公司識別、叫停和防止放行任何受影響材料的能力。
在異物檢測器和/或清除設備失效的情況下,公司應建立并實施糾正措施和報告規程。
具體措施應包括對自上次成功測試或檢驗以來所生產的產品進行分離、隔離和重新檢驗等。
10.1.4 在設備檢測到或清除異物的情況下,應對任何非預期材料的來源進行調查。
應運用拒收材料的信息識別發展趨勢,而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異物污染的發生。
10.2 過濾器和篩子
10.2.1 用于控制異物的過濾器和篩子應具備規定的網孔尺寸或容量規格,而且其設計應能夠提供對產品的最大實際保護。
10.2.2 應按根據風險大小確定的成文的頻率對過濾器和篩子的破壞情況進行檢查或測試。
應保持對檢查進行記錄。
在發現過濾器或篩子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應對此作相應的記錄,而且應調查對產品產生污染的可能性并采取適當的措施。
10.3 金屬探測器和X射線設備
10.3.1 除非風險評估證明金屬探測設備無法提高食品安全,否則應配備金屬檢測設備。
在不采用金屬探測器的情況下,應書面說明這樣做的理由。
通常,只有在使用更高效的替代保護方法(如使用X射線、細篩或產品過濾)的情況下方可不使用金屬探測器。
10.3.2 金屬探測器或X射線設備應滿足以下各項要求:
自動排斥設備(對于連續在線系統),此應能將被污染的產品要么轉移出產品流,要么轉移到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操作的安全裝置
在產品不能被自動拒絕的情況下(如對于很大的袋子),要有帶報警器的皮帶停止運行系統
應配備識別污染物位置的在線檢測器,以實現對受影響產品的有效分離。
10.3.3 公司應建立并實施金屬或 X 射線設備操作與檢測規程。
作為最低要求,這應包括:
設備檢測的責任
設備的操作效率和靈敏度以及對于特定產品的任何應變調節
檢測器的檢查方法和頻率
對檢查結果的記錄。
10.3.4 作為最低要求,金屬探測器測試規程應包括:
試件的使用,包括多種基于風險所選的已知直徑的金屬。試件應標有所含測試材料的尺寸和類型
應使用含鐵、不銹鋼和典型有色金屬的試件分別進行測試,除非產品盛裝在箔容器內,此時可以進行只含鐵試件測試
證明檢測和排斥機制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有效工作的測試
通過讓測試袋以典型的生產線運行速度連續通過裝置,對金屬探測器進行測試
檢查檢測和排斥設備上所配備的故障保護系統。
另外,在金屬探測器安裝在輸送機上的情況下,試件應能剛好通過金屬探測器的孔徑中心。而且一旦可能,應通過將試件插入測試進行時所生產的明確標識的食品袋內進行測試。
在使用在線金屬探測器的情況下,一旦可能,應將產品放置在產品流中進行測試,而且應核實排斥系統清除已查明污染的正確時機。
在生產線啟動時和生產期結束時都應對在線金屬探測器進行測試。
10.4 磁鐵(不適用)
應對磁鐵的類型、位置和強度作出全面的成文規定。用于食品安全目的的磁鐵,包括最終產品的測試,例如去除產品污染,應對其的檢測、清潔、強度測試和完整性檢查制定程序。
應保持對所有的檢查進行記錄。
10.5 光學分選設備(不適用)
用于最終產品測試光學分選設備應按照制造商的說明或建議進行檢查。應對檢查進行記錄。
10.6 容器保潔——玻璃缸、罐及其他剛性容器
10.6.1 應根據風險評估實施相應的規程,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源自包裝容器(如缸、罐和其他預制剛性容器)的異物污染。
這可包括采用帶罩棚的輸送機、容器翻轉和通過用水或空氣噴嘴進行沖刷的異物清除措施。
10.6.2 應在每個生產期檢查并記錄容器保潔設備的能力。
在系統包含臟或損壞容器排斥裝置的情況下, 檢查應包括對測試容器檢測和有效排斥的測試。
10.7 其他異物檢測和清除設備
其他異物探測和去除設備,如重力分離、流化床技術或抽吸器,應按照制造商的說明書或建議進行檢查。
應對檢查進行記錄。
11、內務管理和衛生
應建立內務管理和保潔體系,以確保始終能夠維持相關的衛生標準且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風險。
11.1 應保持廠區和設備處于干凈且衛生的狀況。
11.2 應為建筑物、廠房和所有設備執行并維護成文的保潔規程。
對加工設備和食品接觸表面的保潔規程最起碼應涵蓋:
保潔的責任
要保潔的項目/區域
保潔的頻率
保潔的方法,包括必要時拆解設備進行保潔
保潔化學劑及濃度
要使用的保潔材料
清潔記錄(包括完成及簽字記錄)和驗證責任。
保潔的頻率和方法應以風險為基礎。
應實施規程,以確保達到相關的保潔標準。
11.3 對于食品接觸表面和加工設備,應確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保潔效果的限值。
這些限值應以與產品或加工區域有關的潛在危害(如微生物、過敏原、異物污染或產品對產品的污染)為基礎。
因此,應根據情況通過外觀目測、ATP 生物發光技術、微生物測試、過敏原測試或化學測試確定可接受的保潔水平。
公司應確定當監測到的結果超過可接受的限值時需要采取的糾正措施。
在保潔規程是已確定的控制特定危害風險的前提方案的一部分的情況下,應對保潔和消毒的規程及頻率進行驗證且保持紀錄。
這應包括源自食品接觸表面化學殘留的風險。
11.4 應提供進行保潔所需的資源。
在有必要拆解設備進行保潔或進入大型設備內部進行保潔的情況下,應對此排定適當的日期,而且在必要的情況下,應將日期排定在非生產期間。
應對保潔員工進行充分的培訓,或者在需要進入設備內進行保潔的情況下,提供工程支持。
11.5 在將設備重新投入生產之前應對設備的干凈程度進行檢查。
應對保潔的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包括目測、分析和微生物檢查,而且應用于識別保潔操作的發展趨勢以及在必要的情況下推動改進。
11.6 保潔設備應:
按衛生標準設計且適合相應的目的
對于其預期用途進行適當的識別(如顏色編碼或標簽)
以衛生的方式進行清潔和貯存, 以防止污染。
11.7 原位保潔 (CIP)(不適用)
11.7.1 所有原位保潔設備的設計和建造都應確保有效運行。
這應包括:
確認系統設計正確和運行正常的驗證措施
最新的原位保潔系統布局示意圖
如果對沖洗液進行回收和再利用,需包括對交叉污染的評估(例如,由于重新引入過敏原或工廠內存在不同的生產危險區)。
對原位保潔系統的更改或加裝應先由能勝任的適當人員進行授權后再實施變動。
應保存系統的改動記錄。
應以基于風險確定的頻率,并在任何更改或加裝后,對系統進行重新驗證。
11.7.2 應針對關鍵流程參數確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效能限值,以確保清除目標危害(例如土壤、 過敏原、微生物和孢子)。
作為最低要求,這些參數應包括:
每一階段的保潔次數
清潔劑濃度
流速和壓力
溫度。
這應得到核準且保存核準記錄。
11.7.3 原位保潔設備應由經過適當培訓的員工來維護,以確保進行有效的保潔操作。
這應包括:
應對洗滌劑的濃度進行定期檢查
應對回收的使用過的洗滌液進行監測,以防洗滌液罐內遺留物的積累。
安裝的過濾器應按規定的頻率進行保潔和檢查
若使用柔性軟管,不使用時應以衛生的方式儲存,并按確定的頻率進行檢查,以確保保持良好狀況。
11.7.4 若使用原位保潔設施,應基于風險以確定的頻率進行監測。
這可能包括:
監測條款11.7.2中定義的流程參數
確保做好正確的連接、管路和設置
確認流程正確運行(例如,閥門按次序打開/關閉,噴淋球運作正常)
確認保潔流程的有效完成
監測以獲得有效的保潔結果,包括必要的排放。
規程應確定在監測顯示保潔處理超出規定的限值時要采取的行動。
11.8 環境監控
應制定基于風險、針對病原體或腐敗菌的環境監控計劃。
作為最低要求,計劃應包括開放式和即食產品的所有生產區域。
11.8.1 環境監控計劃的設計應基于風險,且最起碼應包括:
取樣程序
樣品位置的識別
測試頻率
目標微生物(例如病原體、腐敗菌和/或指標微生物)
測試方法(例如,沉降盤,快速測試和拭子)
對結果的記錄和評估。
計劃及相關規程應編制成文。
11.8.2 應為環境監控計劃定義適當的控制或行動限值。
當監測結果顯示不能滿足控制限值或陽性結果有增加趨勢時(即趨向于控制或行動限值),公司應有書面的的糾正措施。
11.8.3 公司應至少每年一次,或在下列情況發生時,評估環境監控計劃:
可能對環境監控計劃造成影響的加工條件、工藝流程或設備發生變化
科學信息有了新發展(例如令人關注的新致病菌)
計劃未能識別一個重大問題(例如,監管當局測試發現陽性結果,但工廠的監控計劃未能發現)
產品不合格(產品檢測出陽性結果)
持續的陰性結果(例如,工廠長期有陰性結果時應評估其計劃,考慮檢測范圍是否為工廠正確的部分,檢測的執行是否正確,檢測目標是否為正確的微生物等)。
12、廢棄物和廢棄物處置
廢料應根據法律要求進行管理,而且應有利于防止積聚、污染風險和害蟲的誘引。
12.1 在法律要求廢料的處置需要許可證的情況下,應由持有許可證的承包商進行處置,而且應保存處置記錄并供審核使用。
12.2 內部和外部的廢料收集容器和存放廢料設施的房間應得到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
這具體包括:
明確的識別
設計易于使用和有效保潔
維護良好,以便于保潔以及必要情況下的消毒
以適當的頻率清空。
根據具體情況,外部的廢料收集容器應加以覆蓋或將門保持關閉。
12.3開放產品區域的廢棄物清除應進行管理,以確保不會危及產品安全 。
12.4 如果向第三方轉移不安全的產品或不達標的品牌材料以進行銷毀或處置,該第三方應為安全產品或廢料處置方面的專業公司,而且應提供包含所收集以進行銷毀或處置的廢料數量的報告。
13、過剩食品和動物飼料管理
應建立有效的流程,以確保工廠主要加工活動副產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13.1 應根據客戶的具體要求處置過剩的客戶品牌產品。
除非客戶另有授權,否則在產品進入供應鏈之前,應從處于公司控制之下的過剩包裝產品上移除客戶的品牌名稱。
13.2 在將不符合規格的客戶品牌產品出售給員工或捐助給慈善機構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下,這應取得品牌所有者的事先同意。
應建立流程,以確保所有銷售給員工或轉交給慈善機構或其他組織的產品 (自有品牌和客戶品牌) 均適合消費且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持其可追溯性。
13.3 旨在用作動物飼料的副產品和降級/過剩產品應與廢料隔離貯藏,而且貯藏期間應得到防污染保護。
應根據相關的立法要求管理動物飼料產品。
14、害蟲管理
公司應制定有效的預防性害蟲管理計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侵擾風險,而且應準備好可用的資源以快速響應所發生的任何問題,以防止對產品造成風險。
害蟲管理計劃應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
14.1 如果發現害蟲活動,這不得對產品、原材料或包裝造成污染風險。
應在害蟲管理記錄中記錄公司所存在的任何害蟲侵擾情況,而且應作為有效害蟲防治計劃的一部分,以消除或管理害蟲侵擾,從而使其不會對產品、原材料或包裝造成風險。
14.2 公司應簽約使用合格害蟲管理組織的服務或擁有經適當培訓的人員對公司進行定期檢查和處理,以制止和根除害蟲侵擾。
應根據風險評估確定檢查的頻率并進行記錄。
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都應對風險評估進行復核:
建筑物或生產流程發生了可能對害蟲管理計劃造成影響的變化
發生了嚴重的害蟲問題。
在雇傭害蟲管理承包商服務的情況下,應明確界定服務范圍并且反映公司的業務活動。
從任何來源提供的服務都應符合所有適用的法規要求。
14.3 在公司自己進行害蟲管理的情況下,公司應能夠有效地證明:
害蟲管理操作是由經過培訓且合格的人員進行的,就與現場相關害蟲的生物學原理而言,他們擁有選擇適當害蟲防治化學品和防范方法的充分知識且了解其使用限制
從事害蟲管理活動的員工滿足任何法定的培訓或注冊要求
可提供充足的資源, 以應對任何害蟲侵擾問題
擁有現成的獲取必要專業技術知識的渠道
了解并遵守管轄害蟲防治產品使用的法律
使用專門的上鎖設施存放殺蟲劑。
14.4 應保存害蟲管理文檔和記錄。
作為最低要求,這應包括:
全廠最新平面圖,標注害蟲防治設備及其位置
對現場誘餌和/或監控設備的識別
明確確定的現場管理和承包商責任
所用害蟲防治產品的詳情,包括有效使用的指導和發生緊急情況時要采取的措施
所觀察到的任何害蟲活動
所進行的害蟲防治處理的詳情。
記錄可以是紙質版(硬拷貝) ,也可以在一個電子系統(例如在線報告系統)中管理。
14.5 誘餌站或其他鼠類監控或控制設備應選址得當且得到維護,以防止對產品造成污染風險。
除非是在處理活躍的侵擾,否則不得在存在開放式產品的生產區或貯藏區使用有毒的滅鼠誘餌。
在使用有毒誘餌的情況下,這些誘餌應受到安全保護。
應對遺失的誘餌站進行記錄、審查和調查。
14.6 昆蟲殺滅器、外激素捕捉器和/或其它昆蟲監控設備應選址和操作正確。
如果使用滅蠅器時存在昆蟲被驅離后還會污染產品的危險,應采用其他系統或設備。
14.7 公司應制定適當的措施來防止鳥進入建筑或在裝卸區上方筑巢。
14.8 如果發現侵擾或明顯的害蟲活動,應立即采取措施,以查明處于風險中的產品并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的風險。
任何可能受影響的產品均應依照不合格產品規程予以處理。
14.9 應保持對害蟲管理檢查、害蟲預防和衛生建議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進行記錄。
公司應負責確保將其承包商或全職專家的所有相關建議及時地付諸實施。
14.10 應以基于風險的頻率進行深入、成文的蟲害管理評估,但作為最低要求應由蟲害防治專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以評審現行的蟲害管理措施。
此項評估應:
包括一次對場地、設備和設施的蟲害活動的深入檢查
審查現有的現行害蟲管理措施并提出任何整改建議。
在貯藏產品存在蟲害入侵的情況下,評估的時間應安排有允許進入設備以進行檢查的階段。
14.11 應定期對害蟲管理檢查的結果進行評估和分析,以了解變化趨勢。
作為最低要求,對檢查結果的分析應:
每年進行一次,或在發生侵擾時進行。
分析應包括對捕捉和監控設備結果的分析,以識別問題區域。
分析應用作改進害蟲管理規程的基礎。
14.12 員工應清楚害蟲活動的跡象并知曉向指定經理報告任何害蟲活動證據的要求。
15、貯藏設施
用于成分、包裝、中間品和成品貯藏的所有設施均應適合其相應的目的。
15.1 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制定維護貯藏期間產品安全和質量的規程,相關人員應對這些規程有所了解且得到相應的實施。
此類規程可包括(視具體情況):
管理溫控區之間冷凍和冷藏產品的轉移
必要情況下的產品隔離,以避免發生交叉污染(物理、生物和過敏原)或感染
離開地板和遠離墻壁貯藏產品
具體的搬運和碼放要求,以防止產品損壞。
15.2 一旦可行,包裝應遠離其他原材料和成品貯藏。任何適合使用的部分使用包裝材料應得到有效的防污染保護且明確標識,以在被運回適當的貯藏區之前保持可追溯性。
15.3 在要求溫度控制的情況下(例如對于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藏區應能夠將產品的溫度保持在規格要求之內,而且操作應能夠保持規定的溫度。
應在所有的貯藏設施內安裝帶有適當溫度報警器的溫度記錄設備,或者建立手動溫度記錄檢查制度,此應至少每4小時進行一次,或按可在產品溫度超過規定極限之前進行干預的頻率進行,以確保產品的安全、合法性或質量。
15.4 在貯藏要求對環境進行控制的情況下,應規定并有效地實施貯藏條件。
應保持對貯藏條件進行記錄。
15.5 在有必要進行外部貯藏的情況下,應對產品進行防污染和變質保護。
在運回公司之前,應對這些產品的適用性進行檢查。
15.6 公司應為原材料、中間品和成品在貯藏期間的正確存貨周轉提供便利條件,而且應確保材料能夠按其生產日期并在規定的保質期內按正確的次序得到使用。
16、發貨和運輸
應制定相應的規程,以確保發貨以及從公司運輸產品所用車輛和容器的管理不會對產品的安全、安保或質量產生風險。
16.1 應制定并實施維護裝載和運輸期間產品安全和質量的規程。
此類規程可包括(視具體情況而定):
裝載平臺區及車輛的溫度控制
帶罩棚的車輛裝載和卸載平臺的使用
將貨物固定在貨盤上,以防止運輸期間發生移動
發貨前的貨物檢驗。
16.2 用于運輸原材料和發運貨物的所有車輛或容器都應適合其使用目的。
此應確保它們:
處于適當的干凈狀況
不存在可能導致產品串味的強烈氣味
處于適當的狀況,以防止運輸期間造成產品損壞
裝備得當,以確保在整個運輸過程中都能保持符合任何溫度要求。
應保持對檢查進行記錄。
16.3 在要求溫度控制的情況下,運輸應能夠在最小和最大載重條件下將產品的溫度維持在規格要求之內。
應采用可查詢以確認時間/溫度條件的溫度數據記錄設備或可按預定的頻率監控和記錄冷藏設備正確操作的系統且保持對此進行記錄。
16.4 應對裝載/卸載所用的所有車輛及設備制定維護制度和成文的保潔規程。
應對所采取的措施進行記錄。
16.5 公司應制定產品運輸規程,具體包括:
對使用混合貨物的任何限制
產品在運輸期間的安保要求,特別是當停車且無人看管時
應對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或旨在確保產品安全的冷藏系統發生故障情況下的明確指導進行評估并進行記錄。
16.6 在公司使用承包商的情況下,應具有文件化的供應商批準程序,以確保在發貨和運輸過程中有效管理食品質量和安全風險。
審批規程應基于風險,并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
適用的BRCGS標準 (例如倉儲與配送全球標準) 或基于GFSI標準的有效證書 或完備的合同或條款聲明。
這至少應包括條款16.1至16.5的所有要求。并由有能力的人評審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