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接受企業委托開展食品檢驗工作是一種技術服務,屬于民事行為。該行為可能會產生民事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在協議合法的前提下,檢驗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協議條款所規定的義務。非特殊原因不能全面依約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賠償責任的發生有兩種情況。即:一方面由于檢驗機構的原因,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委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面由于檢驗機構與委托人共同的原因,對消費者造成的產品質量損害,檢驗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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