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產品出廠必須加印(帖)食品市場準入標志。沒有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也就是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的,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范圍內的產品,均需加印(帖)食品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但是,裸裝食品和最小銷售單元包裝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應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加印(帖)食品市場準入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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