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現已經出廠銷售的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險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一方面主動收回存在質量安全危險的食品,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另一方面對收回的食品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再次出廠銷售。
對收回危害食品實施不力的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期限收回,并予以公告。
對收回危害食品實施不力的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期限收回,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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